二、 |
銓敘部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,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,爰修正有關流產假懷孕月數計算方式、陪產假給假條件、日數及給假期間,以及生理假規定、生理假及陪產假之計算單位,並增訂安胎假等,且針對侍親、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後之休假核給方式予以檢討修正。另請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2點規定,各級主管應率先實施休假,並利用集會等各種機會加強宣導正確之休假觀念,鼓勵所屬人員實施較長時間之休假從事休閒活動,以調劑身心,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、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等規定,亦訂有公務人員請假應落實職務代理及相關獎勵措施,是各機關於業務推動之際,宜兼顧同仁休假權益及整體公務人力彈性調整情形鼓勵同仁休假,並依相關人事法規規定落實職務代理,併予敘明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