*九德校內有意報名者,請於4/30前洽教學組登記。
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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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關地址:42007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承辦人:林詠勝 電話:04-22289111#54306 電子信箱:w168168@taichung.gov.tw |
主旨: |
檢送「103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」籌備會議紀錄及實施計畫各乙份,請依說明辦理,請 查照。 |
一、 |
依據客家委員會103年4月11日客會文字第1030005988號函辦理。 |
1、 |
中區初賽:103年10月18日(星期六)舉行,新竹市東區三民國小承辦。 |
2、 |
總決賽(含頒獎):103年11月22日(星期六)舉行,苗栗縣苗栗市建功國小承辦。 |
(二) |
報名時間及方式:分區初賽及總決賽皆採線上報名(網址為http://school.hakka.gov.tw),中區初賽報名截止日期為103年9月19日(星期五)止,歡迎各校踴躍組隊報名。 |
三、 |
各校參與競賽活動人員當日核予公(差)假登記。 |
正本: |
臺中市各市立國民中小學、臺中市各市立幼兒園 |
副本: |
本局中等教育科、本局國小教育科、本局幼兒教育科 |
客家委員會研商「103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」
籌備會議紀錄
壹、 時間:民國103年3月26日(星期三)下午2時
貳、 地點:客家委員會第1會議室
參、 主持人:范處長佐銘 記錄:李良貞
肆、 與會人員:(詳如簽到表)
伍、 主席致詞:(略)
陸、 業務單位報告:(略)
柒、 討論事項:
案由一:請傳播行銷處協調客家電視,協助活動節目拍攝、錄影
事宜。
決 議:由本會傳播行銷處比照往年協調客家電視,協助總決賽錄影及轉播事宜,原則以3場地3機作業,惟將依實際場地規模,再提供適當機型規格予承辦學校。
案由二:103年「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」名稱是否需增幼兒園,提請 討論。
決 議:考量競賽名稱不宜常變動,仍以原案名「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」為宜。
案由三:有關「103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實施計畫(草案)」,提請 討論。
決 議:103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實施計畫(草案)修正通過(如附件)。重要內容如下:
(一)辦理時間:南區初賽為103年10月4日(星期六),北、中、東3區初賽皆為103年10月18日(星期六);總決賽為103年11月22日(星期六)。
(二)各分區初賽暨總決賽承辦學校為:北區新北市深坑區深坑國小、中區新竹市東區三民國小、南區嘉義市東區民族國小、東區臺東縣池上鄉福原國小、總決賽苗栗縣苗栗市建功國小。
(二)各分區初賽及總決賽皆採線上報名(網址為http://school. hakka.gov.tw),各分區初賽報名截止日期均為103年9月19日(星期五)。
(三)有關補助東區及總決賽參賽學校交通費乙節,請款方式將逕由承辦學校辦理核發。
(四)有關總決賽參賽隊伍住宿部分,以提供南區及東區參賽隊伍為主,至於建議提供出場序位前三隊住宿補助乙節,將由業務單位審慎研擬。
(五)為避免去年有學校欲以1人報名參賽客語歌唱表演類之問題,歌唱表演類及戲劇類二類,增加(採團體組隊方式報名,每隊15人以內……)文字說明。
(六)有關參賽背景音樂之使用,為避免觸犯著作財產權,請業務單位彙整本會已取得授權之曲目,提供予參賽隊伍使用。
案由四:請與會縣(市)政府及學校代表,共同推派104年北區、中區、南區、東區初賽、總決賽及頒獎之承辦單位。援例請承辦初、總決賽之縣(市)政府,以經費分攤方式與本會共同辦理,並於104年度預算編列分攤經費新臺幣5萬元整。
決 議:
(一)各區初賽及總決賽主辦單位,以分攤新臺幣5萬元整之方式與本會共同辦理。
(二)104年度主辦單位:北區初賽為臺北市政府,中區初賽為新竹縣政府,南區初賽為屏東縣政府,東區初賽為花蓮縣政府,總決賽為高雄市政府;並請各縣(市)政府將相關分攤經費納入104年度預算。
捌、 臨時動議:無。
玖、 散會:下午4時。
客家委員會103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實施計畫
103.3.26
一、 目的:
(一) 透過客語歌唱、口說藝術或戲劇的表演方式,保存並傳達客家文化豐富之內涵。
(二)闡揚客家文化,推動本土語言教學,增進師、親、生對客家文化之認同。
(三)提供觀摩機會,讓參賽者得以發揮所長並促進交流,發揚客家語言及文化之美。
二、 辦理單位:
(一)主辦單位:客家委員會、教育部、新北市政府教育局(北區初賽)、新竹市政府(中區初賽)、嘉義市政府(南區初賽)、臺東縣政府(東區初賽)、苗栗縣政府(總決賽)。
(二)承辦單位:
1、初賽:
(1)北區:新北市深坑區深坑國民小學。
(2)中區:新竹市東區三民國民小學。
(3)南區:嘉義市東區民族國民小學。
(4)東區:臺東縣池上鄉福原國民小學。
2、總決賽(含頒獎):苗栗縣苗栗市建功國民小學。
(三)協辦單位:客家電視
(四)承辦單位聯絡窗口:
1、初賽:
(1)北區:新北市深坑區深坑國民小學
聯絡人:林碧芬 主任
電話:02- 26624675*221
傳真:02- 2662-5808
E-MAIL:fen4011@gmail.com
(2)中區:新竹市東區三民國民小學
聯絡人:歐怡珍主任
電話:03-5326345*12
傳真:03-5331809
E-MAIL:smpst109@mg.smps.hc.edu.tw
(3)南區:嘉義市東區民族國民小學
聯絡人:朱義全主任
電話:05-2222113*168
傳真:05-2254501
E-MAIL:cyjyck@gmail.com
(4)東區:臺東縣池上鄉福原國民小學
聯絡人:巫靈鈞主任
電話:089-862017*104
傳真:089-863721
E-MAIL:e7s1777@dove.ttct.edu.tw
2、總決賽:苗栗縣苗栗市建功國民小學
聯絡人:徐招菊主任
電話:037-320043*712
傳真:037-324520
E-MAIL:shu1025@gmail.com;shu1025@webmail.mlc.edu.tw
三、 參加對象:
(一) 初賽:各校各組至多以1隊參加為限。
(二) 總決賽:「103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」初賽各分區之各類組,成績特優之隊伍,代表各分區參加全國總決賽。
(三)請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教育局(處),依參賽路途遠近,酌給各校參與人員公假(差)1-3天。
四、 相關費用津貼:
(一)初賽:
1、行政費用:為鼓勵參與,客家委員會酌予核撥各參與學校行政費用(含膳雜費、茶水費、保險、服裝道具租用、器材搬運及交通等費用),參加客語口說藝術類新臺幣2,000元,客語歌唱表演類新臺幣6,000元,客語戲劇類新臺幣1萬2,500元,由報名參賽之學校開立收據,於比賽當天,繳交報到處之服務人員,據以支領款項。
2、交通津貼:考量東區學校幅員遼闊,交通不便,客家委員會酌予核撥參加東區初賽之學校鐵、公路大眾運輸(含租車)交通津貼,依參加人數多寡及距離遠近彈性調整,每校單日以新臺幣1萬6,000元為核撥上限,須檢具收據及原始支出黏貼憑證送東區(臺東縣)承辦學校覈實核銷。若有其他特殊偏遠地區情形者,得經客家委員會核定後比照辦理。
3、住宿:遠道參加東區初賽者,由客家委員會提供103年10月17日晚上住宿、晚餐及住宿者10月18日之早餐。
(二)總決賽:
1、 行政費用:為鼓勵參與,客家委員會酌予核撥各參與學校行政費用(含茶水費、保險、服裝道具租用及器材搬運等費用),參加客語口說藝術類新臺幣1,000元,客語歌唱表演類新臺幣3,000元,客語戲劇類新臺幣6,000元,由報名參賽之學校開立收據,於比賽當天,繳交報到處之服務人員,據以支領款項。
2、 交通津貼:為鼓勵參與,客家委員會酌予核撥參加總決賽之學校鐵、公路大眾運輸(含租車)交通津貼,依參加人數多寡及距離遠近彈性調整,苗栗縣以外學校每校單日以新臺幣1萬6,000元為核撥上限;苗栗縣學校每校單日以新臺幣1萬元為上限,須檢具收據及原始支出黏貼憑證送總決賽(苗栗縣)承辦學校覈實核銷。
3、 住宿:遠道參加總決賽者(限南區及東區參賽者,東區2天,南區1天)由客家委員會提供103年11月21、22日晚上住宿、晚餐及住宿者11月22、23日之早餐。
五、 比賽內容:
(一)分區:分4區初賽及總決賽
1、 初賽:
(1)北區:臺北市、新北市及桃園縣。
(2)中區:新竹市、新竹縣、苗栗縣、臺中市、彰化縣、南投縣及雲林縣。
(3)南區:嘉義市、嘉義縣、臺南市、高雄市及屏東縣。
(4)東區:宜蘭縣、花蓮縣及臺東縣。
2、總決賽:所有特優隊伍,均代表各分區參加總決賽。
(二)類別:分3類
1、客語歌唱表演類(採團體組隊方式報名,每隊15人以內,不含指揮、伴奏,伴奏至多以3人為限):表演內容包括客家歌唱、童謠、詩詞(歌)吟唱等,節目單獨或串聯設計均可。
2、客語口說藝術類(每隊5人以內):表演內容包括朗讀、說故事、講笑話、打嘴鼓、單(雙)口相聲、棚頭及揣令子等,節目單獨或串聯設計均可。
3、客語戲劇類(採團體組隊方式報名,每隊15人以內):表演內容包括話劇、舞臺劇、音樂劇等,節目單獨或串聯設計均可。
(三)組別:客語歌唱表演類、客語口說藝術及戲劇類區分5組
(1) 幼兒園組。
(2) 國小低年級組。
(3) 國小中年級組。
(4) 國小高年級組。
(5) 國中組。
(四)比賽日期及地點:
1、 初賽:
(1) 北區103年10月18日(星期六)
地點:新北市中和區秀山國民小學
(2) 中區103年10月18日(星期六)
地點:新竹市東區三民國小及三民國中
(3) 南區103年10月4日(星期六)
地點:嘉義市民族、崇文、垂楊、大同等國小
(4) 東區103年10月18日(星期六)
地點:臺東縣池上鄉福原國民小學
2、總決賽(含頒獎):訂於103年11月22日(星期六)舉行,總決賽含頒獎合併辦理,每類每組入選前4名,地點:苗栗縣育達科技大學。
(五)報名方式及時間:
各分區初賽及總決賽皆採線上報名(網址為:http://school. hakka.gov.tw),報名表格如附件1,報名期限如下:
1、 各分區初賽報名截止日期均為103年9月19日(星期五)。
2、 總決賽:各分區初賽特優隊伍,於比賽結果公布後,一週內由系統轉至總決賽賽程,初賽特優隊伍原則應參加總決賽,如無法參加者,須提出聲明。
(六)評審方式:
1、 評審委員遴聘作業:由客家委員會核定後,提供建議名單交承辦學校進行邀聘,待名單確認後再送客家委員會,俾憑發送聘函,惟北、中區之評審須顧及四縣、海陸、大埔、饒平與詔安腔,南區及東區須顧及四縣與海陸等腔。
2、 評審委員遴聘原則:
(1) 熟稔客語並具所任評審類組之專業能力,或在社會上具有聲望、地位之人士。
(2) 能秉持公平、公正之精神。
(3) 迴避評審委員教過的學校。
3、請各承辦學校於賽前召開領隊裁判會議,說明比賽相關規定,並於賽後名次公布前,再次徵詢該類組評審委員確認比賽成績,以昭公允。
4、評分項目及配分:
(1)客語歌唱表演類:
內容及服裝道具10﹪、客語發音40﹪、歌唱技巧40﹪、儀態10﹪。
(2)客語口說藝術類:
內容30﹪、客語發音30﹪、說唱技巧30﹪、儀態10﹪。
(3)客語戲劇類:
內容25﹪、客語發音30﹪、表演技巧25﹪、儀態10﹪、服裝道具10﹪。
5、表演時限:
(1) 裝卸道具時間各以2分鐘為限,共計4分鐘,不列入每隊表演時間。
(2) 表演時間:
甲、客語歌唱表演類:以5分鐘為原則,6分鐘為上限。
乙、客語口說藝術類:以4分鐘為原則,5分鐘為上限。
丙、客語戲劇類:以6分鐘為原則,8分鐘為上限。
6、各組比賽結束後,立即公布成績(含分數)及得獎隊伍名次,並請評審委員當場講評,比賽成績揭曉後,由承辦學校直接將獎狀套印學校名稱當場頒發(※相關評語請於賽後利用各校之帳號、密碼逕至資訊系統網站閱覽)。
7、初賽各類組評比獎項名額:初賽評比分為特優、優等、甲等,為鼓勵學童參加比賽,達到推廣的目的,各分區初賽之承辦學校得依實際報名參賽各類組隊數,評審出特優、優等及甲等隊伍如下:
(1) 6隊以內取特優1名、優等2名、餘為甲等。
(2) 7至15隊取特優2名、優等3名、餘為甲等。
(3) 16隊至24隊取特優3-4名、優等4-5名、餘為甲等。
(4) 25隊至30隊取特優4-5名、優等5-6名、餘為甲等。
(5) 31隊以上每增加6隊,特優增加1名、優等增加2名。
8、上開各類組若只報名1隊者,其原始平均成績未達88.0分者,不列入特優。
9、總決賽各類組獎項及名額:
(1) 第1名:1名。
(2) 第2名:2名。
(3) 第3名:3名。
(4) 第4名:4名。
(5) 第5名:其餘參賽隊伍。
六、獎勵:
(一)參加初賽之小朋友(含伴奏),客家委員會均致贈參賽獎1份,以資鼓勵。
(二) 參加初賽及總決賽隊伍之領隊、管理、伴奏、指導老師(得含客語教學支援人員),除頒發獎狀外,並函請各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教育局(處),原則依比賽成績得從優獎勵(初賽:特優嘉獎2次、優等嘉獎1次;總決賽:第1名記功1次、第2、3名嘉獎2次、第4、5名嘉獎1次)。
(三) 初賽結果經評審為特優、優等、甲等之隊伍,總決賽結果經評審為第1名至第5名之隊伍,由客家委員會頒發獎狀給每校及每一位小朋友(含伴奏)以資鼓勵。
(四) 總決賽結果經評審為各組前3名之學校,客家委員會致贈各校獎座1座,以資鼓勵。
(五) 總決賽獎勵金:
單位:新臺幣元
類別 |
組別 |
第1名
(1名) |
第2名
(2名) |
第3名
(3名) |
第4名
(4名) |
第5名
(其餘) |
獎勵金 |
獎勵金 |
獎勵金 |
獎勵金 |
獎勵金 |
客語歌唱表演類 |
各類組 |
12,000 |
8,000 |
6,000 |
4,000 |
2,000 |
客語口說藝術類 |
各類組 |
10,000 |
8,000 |
6,000 |
4,000 |
2,000 |
客語戲劇類 |
各類組 |
12,000 |
8,000 |
6,000 |
4,000 |
2,000 |
(六) 執行本活動初賽或總決賽之教育局(處)長、科長、承辦人、承辦學校校長及主要承辦人員記功1次及相關辛勞工作人員依實際工作狀況給予嘉獎1-2次,由客家委員會函請各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教育局(處)給予敘獎。
七、注意事項:
(一)參賽者之表演內容及形式,應鼓勵自行創作,不得有抄襲他人作品之行為,而所應用之音樂,應取得公開播送、公開傳輸、公開演出、公開上映及重製之授權。
(二)扣分原則(詳附件2):
1、 以合唱團方式表演之指揮、伴奏(至多3人)得由教師協助外,其餘表演項目以小朋友自行演出為原則。
2、 客語歌唱表演類以伴唱帶伴奏者,不得有歌詞配唱情形,僅能以背景音樂表現方式,違者總序位加5。
3、 客語戲劇類之配樂,亦不得有歌詞配唱情形,僅能以背景音樂表現,違者總序位加5。
4、 比賽時出現不符合參賽資格(非參賽學生)之表演者或站在舞臺者(以人輔助道具或站在表演後臺),每增加1人總序位加1。惟客語歌唱表演類之幼兒園組,同意1位指導老師站在臺下前方輔助學生動作表演,其他組別不得有輔助動作,違者總序位加5。
5、 參賽者,均以現場發聲表演,不得以預為錄音的方式替代或輔助現場表演之形式,否則視同棄權,不列入比賽成績。
6、 每隊參賽隊員上臺時,由主持人報告號次、節目名稱,參賽隊員不得穿著學校制服,或表明就讀學校、姓名,否則視同表演,不予計分。
7、 原則同意可以採跨組報名方式,同時以較高年級組為報名參加之組別,跨組人數不得超過報名該組總人數之三分之一,惟學校總人數在50人以下者,不在此限。
(三)比賽所需服裝、道具或樂器等相關器材,請自行準備,如有鋼琴伴奏、CD播放等需要應先告知承辦學校(格式如附件3)。另,麥克風則由承辦學校自行視收音設備決定是否提供無線、攜帶式或立式麥克風。
(四)若參賽隊伍,因路程因素,對於參賽順序提出調整之需求,請承辦學校予以協調賽程。
(五)報名表線上送出後不得更改,參加比賽人員應準時報到,並於當日活動開始前10分鐘就座,評審唸到號次後,參賽者應即登臺,呼號3次未到,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參賽者,以棄權論。
(六)承辦學校應於活動5日前,將賽程表公布於網站。
(七)參賽團隊應服從評判,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,須由指導老師以書面向承辦學校提出(不得收取保證金);抗議事項,以比賽規則、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,並須於各項比賽成績公布後1小時內為之,逾時不予受理。
(八)凡參賽教師及學生均須攜帶證明文件(如身分證、健保卡或學校開立統一證明文件)以備查驗,若經其他參賽團隊質疑其比賽資格,並經查驗證件不符規定,且於1小時內無法補繳驗正(為求時效,可以傳真相關證明文件),則該教師及學生取消參賽資格,如已上臺演唱或演奏,由評審會商後酌減該團隊總分。
(九)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客家委員會攝錄影、複製、製作成各種文宣事務用品(畫冊、光碟、網路、軟體…)發行,或於電視頻道公開播送、網路公開傳輸、公開上映、重製及其他非營利之用,相關個人、團體或機關單位皆不得異議,各參賽學校並應於報名參賽時檢附表演內容授權同意書(格式如附件4)。
附件1
客家委員會103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報名表
(一)客語歌唱表演類報名表
初賽:
區別 |
□北區 □中區 □南區 □東區 □總決賽 |
類別 |
客語歌唱表演類 |
組別 |
□幼兒園組
□國小低年級組
□國小中年級組
□國小高年級組
□國中組 |
學校名稱 |
縣(市) 鄉(鎮、市、區) |
校址 |
□□□
|
演出題目 |
|
參賽姓名(年級) |
1 |
( 年級) |
6 |
( 年級) |
11 |
( 年級) |
2 |
(年級) |
7 |
( 年級) |
12 |
( 年級) |
3 |
(年級) |
8 |
( 年級) |
13 |
( 年級) |
4 |
( 年級) |
9 |
(年級) |
14 |
( 年級) |
5 |
( 年級) |
10 |
(年級) |
15 |
( 年級) |
指揮 |
|
伴奏 |
1 |
|
2 |
|
3 |
|
領隊 |
|
管 理 |
|
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|
|
電話 |
( ) |
大哥大: |
E-MAIL: |
指導老師 |
1 |
|
3 |
|
2 |
|
4 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(二)客語口說藝術類報名表
初賽:
區別 |
□北區 □中區 □南區 □東區 □總決賽 |
類別 |
客語口說藝術類 |
組別 |
□幼兒園組
□國小低年級組
□國小中年級組
□國小高年級組
□國中組 |
學校名稱 |
縣(市) 鄉(鎮、市、區) |
校址 |
□□□
|
演出題目 |
|
參賽姓名(年級) |
1 |
( 年級) |
2 |
( 年級) |
3 |
( 年級) |
4 |
(年級) |
5 |
( 年級) |
|
|
領隊 |
|
管 理 |
|
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|
|
電話 |
( ) |
大哥大: |
E-MAIL: |
指導老師
(客語口說藝術類至多2位) |
1 |
|
2 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(三)客語戲劇類報名表
初賽:
區別 |
□北區 □中區 □南區 □東區 □總決賽 |
類別 |
客語戲劇類 |
組別 |
□幼兒園組
□國小低年級組
□國小中年級組
□國小高年級組
□國中組 |
學校名稱 |
縣(市) 鄉(鎮、市、區) |
校址 |
□□□
|
演出題目 |
|
參賽姓名(年級) |
1 |
( 年級) |
6 |
( 年級) |
11 |
( 年級) |
2 |
(年級) |
7 |
( 年級) |
12 |
( 年級) |
3 |
(年級) |
8 |
( 年級) |
13 |
( 年級) |
4 |
( 年級) |
9 |
(年級) |
14 |
( 年級) |
5 |
( 年級) |
10 |
(年級) |
15 |
( 年級) |
領隊 |
|
管 理 |
|
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|
|
電話 |
( ) |
大哥大: |
E-MAIL: |
指導老師 |
1 |
|
3 |
|
2 |
|
4 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※報名表送出後不得更改,若比賽當天有特殊原因(如生病…)須變更參賽人員,請於報到時,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以正確掌握參賽人員資料,並維護比賽之公平性。
附件2
客家委員會103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
比賽扣分原則
1、裝卸道具時間各以2分鐘為限,共計4分鐘,不列入每隊表演時間。
2、表演時間:在規定時間內正負5秒不扣分,每超過(低於或高於)30秒扣0.5分 (詳如扣分表)。
(1) 客語歌唱表演類:以5分鐘為原則,6分鐘為上限。
(2) 客語口說藝術類:以4分鐘為原則,5分鐘為上限。
(3) 客語戲劇類:以6分鐘為原則,8分鐘為上限。
時間扣分一覽表
客語歌唱表演類
項 次 |
表 演 時 間 |
扣 分 |
1 |
0 : 00 -0 : 29 |
扣 5 分 |
2 |
0 : 30 - 0 : 59 |
扣 4.5 分 |
3 |
1 : 00 -1 : 29 |
扣 4 分 |
4 |
1 : 30 - 1 : 59 |
扣 3.5 分 |
5 |
2 : 00 -2 : 29 |
扣 3 分 |
6 |
2 : 30 - 2 : 59 |
扣 2.5 分 |
7 |
3 : 00 - 3 : 29 |
扣 2 分 |
8 |
3 : 30 - 3 : 59 |
扣 1.5 分 |
9 |
4 : 00 - 4 : 29 |
扣 1 分 |
10 |
4 : 30 -4 : 54 |
扣 0.5 分 |
11 |
4 :55 - 6: 05 |
不扣分 |
12 |
6 : 06 - 6 : 30 |
扣 0.5 分 |
13 |
6 : 31 - 7: 00 |
扣 1 分 |
14 |
7 : 01- 7: 30 |
扣 1.5 分 |
客語口說藝術類
項 次 |
表 演 時 間 |
扣 分 |
1 |
0 :00 -0 : 29 |
扣4 分 |
2 |
0 :30 -0 : 59 |
扣 3.5 分 |
3 |
1 : 00 -1 : 29 |
扣 3 分 |
4 |
1 : 30 - 1 : 59 |
扣 2.5 分 |
5 |
2 : 00 - 2 : 29 |
扣 2 分 |
6 |
2 : 30 - 2 : 59 |
扣 1.5分 |
7 |
3 : 00 - 3 : 29 |
扣 1分 |
8 |
3 : 30 -3 : 54 |
扣 0.5 分 |
9 |
3 :55 - 5: 05 |
不扣分 |
10 |
5 : 06 - 5 : 30 |
扣 0.5 分 |
11 |
5 : 31 - 6: 00 |
扣 1 分 |
12 |
6 : 01- 6: 30 |
扣 1.5分 |
客語戲劇類
項 次 |
表 演 時 間 |
扣 分 |
1 |
0 : 00 -0 : 29 |
扣 6 分 |
2 |
0 : 30 - 0 : 59 |
扣5.5 分 |
3 |
1 : 00 -1 : 29 |
扣 5 分 |
4 |
1 : 30 - 1 : 59 |
扣 4.5 分 |
5 |
2 : 00 -2 : 29 |
扣 4 分 |
6 |
2 : 30 - 2 : 59 |
扣 3.5 分 |
7 |
3 : 00 -3 : 29 |
扣 3 分 |
8 |
3 : 30 - 3 : 59 |
扣2.5 分 |
9 |
4 : 00 - 4 : 29 |
扣 2 分 |
10 |
4 : 30 - 4 : 59 |
扣1.5 分 |
11 |
5 : 00 - 5 : 29 |
扣 1 分 |
12 |
5 : 30 -5 : 54 |
扣 0.5 分 |
13 |
5 :55 - 8: 05 |
不扣分 |
14 |
8 : 06 - 8 : 30 |
扣 0.5 分 |
15 |
8 : 31 - 9: 00 |
扣 1 分 |
16 |
9 : 01- 9: 30 |
扣 1.5 分 |
3、客語歌唱表演類以伴唱帶伴奏者,不得有歌詞配唱情形,僅能以背景音樂表現方式,違者總序位加5。
4、客語戲劇類之配樂,亦不得有歌詞配唱情形,僅能以背景音樂表現,違者總序位加5。
5、比賽時出現不符合參賽資格(非參賽學生)之表演者或站在舞臺者(以人輔助道具或站在表演後臺),每增加1人總序位加1。惟客語歌唱表演類之幼兒園組,同意1位指導老師站在臺下前方輔助學生動作表演。其他組別不得有輔助動作,違者總序位加5。
6、各類比賽之參賽者,均以現場發聲表演,不得以預為錄音的方式替代或輔助現場表演之形式,否則視同表演,不列入比賽成績。
附件3
客家委員會「103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」
參賽學校需求調查表
學校名稱 |
縣(市) 鄉(鎮、市)
學校 |
參賽項目 |
|
聯絡人 |
|
聯絡電話 |
|
需
協
助
事
項
(請各區初賽暨總決賽承辦學校,依需要自行調整項目) |
1.節目演出是否需播放CD?
□要。
□不需要。
2.節目進行所需鋼琴伴奏:
□要。
□不需要。
3.其他需要協助事項:
|
附件4
客家委員會「103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」
表演內容授權同意書
茲同意本校本次參賽表演內容,授權客家委員會複製或製作成各種文宣品(畫冊、光碟、網路、軟體…)發行,或於電視頻道公開播放、網路公開傳輸、公開上映、重製,以及其他非營利之用。
立同意書學校:
代表人:
聯絡地址:
聯絡電話: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|
競賽場地規劃標準原則
一、歌唱表演類:
演出舞台規格:1400(長)x600(寬)x60(高)單位:公分
比賽場館需含舞台區、檢錄區、表演人員預備區、表演人員入出口、評審席、觀眾席、參觀入出口等配置
二、口說藝術類:
演出舞台規格:900(長)x200(寬)x60(高)單位:公分
比賽場館需含舞台區、檢錄區、表演人員預備區、表演人員入出口、評審席、觀眾席、參觀入出口等配置
三、客語戲劇類:
演出舞台規格:1400(長)x600(寬)x60(高)單位:公分
比賽場館需含舞台區、檢錄區、表演人員預備區、表演人員入出口、道具入出口、評審席、觀眾席、參觀入出口等配置
※音響區視現場場地配置,惟評審席之收音區,務必與觀眾席之音響有所區隔,避免造成評審收音之干擾。
範例:
活動注意事項:
1、規劃住宿飯店距離比賽場地車程以10-20分鐘為原則,且必須為觀光局評定優良旅館,住宿區須有明顯標誌及專人引導。住宿飯店之地點、安全措施,飯店需提出最近一期安檢合格證明、保險情形及緊急應變措施。
2、比賽場區域週邊交通動線及秩序、安全之維護。
3、規劃評審、工作人員、選手及陪同人員休息區之配置。
4、規劃整體活動組別:報到組、主持人及司儀、場地組、醫護組、環境維護組、文宣公關組、競賽組、資訊組、典禮組、攝錄影組、交通服務組、膳食組、住宿組等配置。
5、秩序冊內容編輯,有分組競賽項目、參賽隊伍選手名單及時間表,惟評審手冊不得出現選手名單、校名。
6、須由大會於秩序冊及賽前於網站上公布賽事場地尺寸,提供參賽者參考。另,大會提供正式比賽用之音響、麥克風(是否提供耳掛式麥克風)予參賽隊伍使用,需事前告知參賽隊伍。
7、領隊會議應請參賽學校務必派員參加,會議結論應函知各校,並公告於資訊網站。
8、參賽隊伍如需調整出場序,應協助辦理,如自行調換比賽次序,務必請該雙方填具賽程次序對調切結書。
9、有關旨揭活動將會透過資訊教育訓練介紹賽程各流程執行方式,請各區承辦縣市及學校務必派員參與。
10、賽事場地周邊環境及洗手間,應配置人力隨時保持整潔。
11、總決賽頒獎典禮請得獎學校務必派員參與,尤其前3名得獎學校,因獎座價高且寄送易碎,故請親自派員領取。
12、其他規範事宜。